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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孕7个多月被劝退,不要让法律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成为一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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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则“女子怀孕七个月被公司劝退”的新闻又登上了热搜,事情是这样的,许女士在房地产公司做销售,已经怀孕7个半月了,即使怀孕后她也没有迟到早退,业绩也没有受影响,公司却要因为外编人员没有产假两次劝退她,而且不给她安排工作,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怀孕来回跑不适合做销售,因此许女士生孩子需要离职,生完孩子想来了再办入职。

 

咱们接下来对许女士的这个案例进行一下分析。

 

第一个问题,公司现在可以和许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吗?

 

事件中的主人公许女士是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许女士现在处于孕期,也没有迟到早退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情形,那么公司是不得和许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现在劳动合同期满,那么公司也需要把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二个问题,公司能够以许女士怀孕来回跑不适合做销售为由让许女士离职吗?

 

因为现在许女士怀孕了,那么就算许女士此时真的不能胜任销售岗位的工作,那么公司此时也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许女士没有怀孕,那么公司认为许女士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许女士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个问题,公司所称的外编人员没有产假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公司所称的外编人员没有产假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实际上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四个问题,公司是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和怀孕的许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呢?

 

 

 

并不是这样的,即使许女士在怀孕期间,如果许女士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或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形下,公司是可以和许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虽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内受国家法律特殊保护,但不是只要怀孕了就有了“免死金牌”,如果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存在被解雇的可能性的。

 

 

 

其实对于此类新闻我想大家应该并不陌生,女性就业被歧视应该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虽然法律条文确实是对女职工就业有相关保护的,但是要想真正将法律条文落到实处仍然任重而道远。虽然我的职业是一名律师,但是我首先也是一名女性,其实我和所有的广大女同胞一样,在职场上都会面临着因女性身份而带来的诸多问题。

 

今天我想和大家讨论的问题是,现在国家已经放开三胎政策了,大家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能够既让女性愿意生三胎又避免因怀孕原因而遭遇就业歧视呢?

 

欢迎关注我并在我的评论区畅所欲言。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简介:李德颖律师,结合案例讲解法律知识和分享观点感悟的90后女律师。